青海大学思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青海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与要求,制定我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 经费来源及安排方式
我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省财政下拨专项经费,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按照规定比例二次下拨校内各单位;二是通过校内预算方式,按照财政专项要求比例予以配套安排,釆取集中安排和分散安排两个体系进行。以生均标准拨款形式为各教学院系下拨专项资金,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宣传部安排专项经费。
二、 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财政要求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11 个方面:
1、 思想政治理论学科和课程建设;
2、 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及干部政治理论学习;
3、 思想政治教育学习资料征订;
4、 社会实践育人活动;
5、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
6、 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
7、 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题网站建设;
8、 法治宣传教育,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9、 《青海大学报》编辑及发行等工作;
10、 大学生党支部建设;
11、学生社团活动。
三、 核定标准
专项经费按要求标准核定。专项经费不含岗位津贴、辅导员专项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办公经费。
四、 管理办法
(一) 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单列。
(二) 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归口管理,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和审批。各院系专项经费使用由分管思政工作的党委
(总支)书记(副书记)审核与批准,且须明确专人,设报帐员统一经办。各院系专项经费经由分管思政工作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签字、党委宣传部审核、签字后进入后续报账环节。
(三) 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凡未经批准列支的内容,不能申报列支。
(四) 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 及使用范围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使用单位负责做好专项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补贴;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与思想政治工作无关的其他开支。
(五)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
五、其它
(一)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