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发挥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效益,建立科研与人才培养、科研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启动经费,是根据《青海大学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必要条件,用于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大学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
第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分为科研配套费、科研启动费两种形式。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申请相应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六条 申请人根据个人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结合所从事的专业和所在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填写《青海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启动费)经费概预算明细表》,明确科研启动费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经费预算、使用计划,报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三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研究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经费支出依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文件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未支出,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和计划财务处收回剩余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可用于科研业务费、科研设备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版面费、印刷费、邮寄费、快递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维修费、实验测试费、图书资料费、材料费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二)科研设备费:包括必备的办公设备、仪器、家具的购置,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等。购置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要求购置并办理固定资产申报手续。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学校,由所属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中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人员若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未满时辞职或调离,剩余资金予以收回,形成的固定资产交回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