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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代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时间:2017-04-13

青海大学代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资金收支行为,提高代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资金是指校内相关部门委托财务处代管的经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生活动费、学会研究会会费,以及学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校外其他单位和有关单位委托财务处代管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捐赠款项、业务合作经费、受托代办业务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代管资金的管理部门。财务处依法保障委托单位合理使用代管资金的权利,依据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学校财务规定的要求办理代管资金的收支业务,并对代管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条 委托单位是代管资金的经济责任主体。委托单位对代管资金来源、资金支出、报销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代管资金申请及转入。代管资金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明确负责人、审批权限,指定本单位专人办理款项收支手续。代管资金收取时,委托单位须按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项目办理,并要及时入账。代管资金转入时,委托单位须向财务处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相关文件依据、资金来源、使用开支范围及支出计划、委托函件、审核签批负责人、和校外委托单位(委托人)的合作协议等,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入财务处指定的账户。未经财务处同意擅自转入的资金将按原渠道退回或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代管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 学校一般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管资金业务。

第七条 因占用学校各类资源,学校将对代管资金按转入金额的5%计提管理费,并在资金入账时一次性收取,收取的管理费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用于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成本支出。

第八条 代管资金的核算,所有代管资金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大账统一核算,学校对代管资金实行据实结算,一般不办理借款业务。代管资金的支出内容要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从中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代管资金的对账。委托代管资金的校内各单位应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账,内容包括收入金额、支出金额、暂付款、结余金额等,如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条 校内财务独立核算部门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的代管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