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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的通知

作者:青大校综字〔2012〕46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27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清理废旧资产,释放有效空间,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06》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资产报废工作中需加强的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处理:

1、资产使用期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3、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5、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功能失效,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6、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7、两年内未安装、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设备;

8、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二、固定资产报废要求

1、废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2、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含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凡配套部件不齐全者均不予报废销帐。

3、为了保证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不办理整体资产报废留用。确因教学、科研和服务工作的需要而须留用的资产,各单位应当在提交“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时注明留用资产情况。批准后,留用资产应建账管理。

三、报废办理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应附:拟报废资产名称、类别、入库(领用)日期、存放地点、用途、数量、型号或规格、帐面原值、使用人和资产当前的技术状态等内容,并提交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鉴定报告。

2、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材料报请学校固定资产报废领导小组审核确认,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省财政厅批复后,报废资产缴入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按规定程序处置。

3、归口管理部门 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后勤管理处:建筑物、房产及公共服务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其它资产。

四、其它事项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做好每学期一次的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2、学校每年进行二次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材料报送到资产管理中心的时间分别是:6月15—20日、11月15—20日,请各单位提前做好拟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3、工作日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领导小组审核确认15个工作日内;学校申报给财政厅到同意报废批复给学校及公物仓30个工作日内;公物仓按规定程序处置90个工作日内。

 

                                           

 

校对:杨德嵩 打印:孙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