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信箱 监督投诉
当前位置: 首页» 财务制度

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10

青海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各级党政机关的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各级党政机关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委各部门、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由负责接待的各级党政机关承担,纳入预算管理,在各级党政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六条  对应邀来我省的外宾,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对由我省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省期间的食、宿、交通、赠礼等费用,在青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级党政机关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级党政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由中央部门邀请的外宾团组,在青期间宴请不得超过1次。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邀请的外宾团组,在青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二)宴请外宾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适当照顾外宾饮食习惯,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三)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市、州)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州、县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和火车软席,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和火车软席。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青海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携带方便,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外宾在我省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我省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省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2 以内安排。

第十七条  陪同外宾赴州、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省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十九条  由中央部委邀请的外宾团组来我省访问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照接待单位事先在接待方案中划分明确的经费承担办法,由中央部委和我省的接待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省级单位邀请来我省的外宾团组,在青访问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含赴州、县访问的相关费用),按照接待单位事先在接待方案中划分明确的经费承担办法,由省级单位和州、县的接待单位承担。

经贸合作、讲学、技术交流、合作研究、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邀请来青的外宾团组,在青访问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应根据项目实施或受益情况,事先确定由省级或地方接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州、县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应按照“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所需费用均由州、县邀请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外事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存在违规问题的,应认真落实检查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我省相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待外宾(含跨国公司)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侨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8月 1日起 施行。此前其他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