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实行按月缴纳申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6】37号)和《关于省级医疗生育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申报的通知》(青社服局【2016】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医疗生育保险申报工作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我校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起,我校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申报。
二、每月6日至10日为我校经办人员在省社会保险服务局申报科打印当月缴费通知单和个人账户信息表。根据缴费通知单,由经办人员核对信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缴清我校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
三、每月11日至27日办理我校人员增减、转移、待遇变动等异动业务,规定时间未办理的视同无变动情况,次月1日起升社会保险服务局统一计算单位当月应缴费用。
四、自2017年起,省级医疗生育保险征缴采用银行代扣为主、单位缴纳为辅的方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自行缴纳。
五、我校2017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已于2016年12月30日申报完成。我校职工2017年1月医疗生育保险已打入个人账户,2月医疗生育保险鉴于近期打入个人账户。
六、鉴于我校工作实际,在职职工三月份工资中将补扣职工个人承担的1—2月医疗生育保险费,职工三月份医疗生育保险将从4月份工资中扣缴,以后逐月依次类推。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省级医疗生育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申报的通知》文件执行,不清楚事宜请及时与财务处薪金科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冯素华 6284661
2017年3月3日